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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调整我校仪器设备建账标准的通知

    发布日期:2013/09/12 11:21浏览次数:


    各单位:

    根据财政部、教育部《关于印发<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>的通知》(财教[2012]488号)第四十二条规定,“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,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,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。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,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,作为固定资产管理。”,经2013年第7次校务会讨论通过,我校仪器设备建账标准调整如下:

    一、固定资产建账标准

    固定资产建账标准由800元提高至1000元,其它管理办法仍按《江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(江大校办〔2010〕7号)执行。

    二、低值仪器设备建账标准

    低值仪器设备建账标准由200~800元提高至500~1000元。其它管理办法仍按《江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(江大校办〔2010〕7号)执行。

    三、低值耐用品标准

    低值仪器设备建账标准由50~200元提高至200~500元,按《江南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》由各单位自行建账管理,账册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。

    新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。9月1日前已入账的仪器设备不作调整,9月1日以后入账的仪器设备由国资办负责做好调整工作。

   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

   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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